索 引 號:11450000007565768W/2020-1188832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20年11月12日 |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員任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政辦發〔2020〕81號 | 發佈日期:2020年11月20日 |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員任命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員任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複議員的管理,提高行政複議員的整體素質,建設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員隊伍,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本級行政複議員的任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複議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業務能力;
(二)身體健康;
(三)已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2017年9月1日前已從事行政複議工作。
第四條 行政複議員由自治區司法廳提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任命,頒發行政複議員資格證。
行政複議員資格證由自治區司法廳統一印製,加蓋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專用章。
第五條 行政複議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行政複議案件的評議;
(二)依法辦案,不受非正當因素干預;
(三)依法查閲、複製、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詢問相關人員;
(四)履行職責期間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行政複議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保守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未取得行政複議員資格證的人員,2021年1月1日後不得從事行政複議工作。
第八條 行政複議員因工作變動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自治區司法廳應當及時收回行政複議員資格證。
已被收回行政複議員資格證的人員再次從事行政複議工作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重新申領行政複議員資格證。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